网络文化审批-文网文-动漫画产品

文网文-动漫画产品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49号)的规定,展览比赛活动 是指将互联网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 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 可证。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 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将音乐娱乐、 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不清楚自己的条件是否符合申请要求,请致电我们的顾问团队。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应当向审批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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