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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办理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材料清单
1.备案
(1)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办理备案时,还应同时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ATA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变更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需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3.注销
依申请注销,申请人(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正、副本)。
4.补证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七、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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