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医药-械资质-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许可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从事动物疾病预防、控制、 诊断、治疗相关手术等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申请时,应将事先准备好的文件呈交受理申请的动物诊疗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动物诊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获批准的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

1、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条件:

 

 

(一)有固定动物诊疗场所,动物诊疗营业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设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且布局合理;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b)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2、动物诊疗许可证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

 

2、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4、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设施设备清单以及管理制度文本;

 

6、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7、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8、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以及各功能区布局图。

 

 

办理周期:20个工作日。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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