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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许可
受理条件
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通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二)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三)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重庆申请保安服务许可所需材料:
1.拟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章程
2.救助、应急处置制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
4.守护制度
5.门卫值班交接班及登记制度 6.对保安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7.企业发展可行性分析报告
8.保安员基础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9.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保安员招聘、录用制度
11.业务、劳资、纠察、勤务保障、工会等部门职责
12.保安员服装、标志和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13.秩序维护制度
14.公司服务承诺书
15.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安防器材实地拍摄照片
16.公司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
17.安全检查制度
18.保安员教育培训、考核及奖惩制度
19.巡逻制度
20.公司组织架构、部门名称、拟任人员名单
21.公司拟任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简历
22.公司股东名单、简历、身份证明
23.公司申请书
24.保安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法规名称:《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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