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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办理条件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经营内容有益身心健康
(2)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3)有符合治安、消防、交通、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救护要求的适当场所
(4)场地、设施、器材等相关体育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
(5)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6)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从业人员 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可以不用提供;
4.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5.场所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7.卫生部门的批文件。
8.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9.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审核材料,5个工作日作出予以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及时颁发《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七条 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九条 第一款 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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