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服务-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本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万元。

一、申办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具体面积无要求);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若欲后期升级为国际旅行社资质,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50万);

4、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5、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

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6、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本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万元。

 二、所需材料:

1、固定营业场所的租赁合同与房产证复印件;

2、法人及股东身份信息;

3、公司拟定的信息(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等);

      三、一般步骤

   1、提交申办材料。

  2、市旅游局对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

  3、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本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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