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所在区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领取《重庆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区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及颁发《备案证书》。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3名以上(含3名)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企业主要人员有合法身份证明;         

  (四)机构名称及服务场所与营业执照的记载一致。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所在区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领取《重庆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区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时,每个分支机构应有2名以上(含2名)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1)《重庆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可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执业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主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原件核对后归还):

  (1)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执业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执业房地产经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备案的区建设局办理《备案证书》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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