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服务-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

按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在国家排污许可系统申报。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材料名称

1.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2.守法承诺书(需法人签字)

3.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4.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材料

5.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材料

6.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达标证明材料(说明:包括环评、监测数据证明、工程数据证明等。)

8.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
9.监测点位示意图

10.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提供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排放去向等材料

11.生产工艺流程图

12.自行监测材料

受理条件

手续合法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禁止核发不得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不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合规申请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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