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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一:根据【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二,申请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及条件
(一)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查标准
1.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经营场所;
3.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4.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有2台以上最近10年生产的且未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设备;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审查标准
1.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经营场所;
3.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4.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审查标准
1.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经营场所;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专营数字印刷企业审查标准
1.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3.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金不小于100万元人民币;
4.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审查标准
1.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经营场所;
3.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4.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有2台以上最近10年生产的且未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对本市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和《重庆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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